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原「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廢止後,台中市政府決制定「台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頃正由工務局建造管理課著手研訂之中。
研訂中之上述自治條例,將分為「總則」、「建築許可」、「建築基地」、「建築界限」、「施工管理」、「使用管理」、「拆除管理」、「罰則」及「附則」共為九章,其中「罰則」一章屬於「增訂」部分,較原「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更為詳盡,違反本自治條例起造人或承造人未能如期開工者,分為一個月以內、超過一個月、超過二個月;未能如期完工者,分為未逾一個月及超過一個月以上,分別處以不同罰鍰,承造人因故未能會同監造人按時申請勘驗,其中未申報進度者及未申報勘驗者均處以不同之罰鍰,違反建築法於領得建造執照後擅自變更建造者,建築物未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擅自拆除者,按拆除面積處以不同之罰鍰。
研訂中之自治條例將另行參酌物價、工資…等實際狀況,訂定所謂「一定金額」,工程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如申請建築許可應檢附之書件等之審查,僅針對「有」、「無」查核,不涉及內容之審查。
工務局建造管理課表示:本自治條例涉及之問題,極為廣泛,例如起造人為建築投資業,是否應規定其必須加入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有關畸零地使用規則、供公眾通行巷道之如何認定、巷道之改道或廢止、建築物退縮辦法、風景區建築物之管理及限制辦法等,均需由其他單位訂定,彼此間應如何協調、配合等,均須詳為研商、妥善處理。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