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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內容: (台中訊)營業人承租不動產,使用期間繳納水電費之進項稅額,准予申報扣抵應納之營業稅額。
台中市稅捐處指出,營業稅法第三十三條原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合法進項憑證者不得申請扣抵營業稅額。惟顧及實際情形,財政部特規定,營業人承租不動產供營業使用,其租賃期間之水電費支出,雖繳費收據名義為出租人,倘經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使用、支付。則該水電費所繳營業稅額,准予檢具水電費收據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台中訊)九十年房屋稅的限繳日期將在五月三十一日截止,台中市稅捐處二十五日表示,扣除週休二日,繳納時間只剩下四天而已,為免屆時排隊擁擠,或因疏忽而被罰滯納金,納稅人應儘快辦理繳納。
稅捐處表示,房屋稅是由房屋評定現值高低而核算的,而房屋現值又受房屋構造用途、總層數、面積、折舊率及耐用年數和街路地段調整率的因素影響,因此,同樣是一樓住家房屋,大廈公寓和透天厝就會因這些因素不同,房屋稅負也不一樣。
該處表示,納稅人如利用銀行、合作社或郵局存款帳戶轉帳納稅者,應注意存款的餘額是否足夠應繳稅款,如果不夠撥付房屋稅款,而無法扣款,則該處將另行發單,並加徵滯納金,這是納稅人要注意的。
(台中訊)原供營業用房屋於營業停業登記後未申報變更使用如能確實證明已變更使用者得變更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緣有某甲所有座落本市中山路○ 號原供營業用之房屋,於營業停業登記後,未依房屋稅條例第七條規定申報房屋變更使用,詢問其房屋稅是否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原供營業用房屋,營業已停業但未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登記,或已辦歇業註銷登記,亦步亦趨未依房屋稅條例第七條規定申報房屋變更前,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惟為顧及當事人權益,倘納稅義務人能提供確切證明或經查得事實,其使用情形業已變更者准按實際使用情形,追溯依同條例第五條規定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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