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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宣導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待售,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土地上者,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臺中市稅捐稽徵處指出︰依財政部解釋,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符合土地稅法第九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前,因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者,原不得繼續認為供自用住宅使用;惟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實際困難,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者,仍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業者遺失空白未使用的統一發票,未立即向稅捐機關申報,遺失的發票嗣後遭人盜開,若無具體反證資料,仍視同該業者短漏報銷售額,予以補稅處罰。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營業人應於遺失發票時立即敘明原因及遺失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稅捐機關核備。在一般情形下未立即申報,並不會有什麼關係,但該發票遺失後遭人盜開,未申報銷售額,未繳交營業稅,就可能產生了逃漏稅捐問題了。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營業人應於統一發票遺失時即立刻向稅捐機關申報遺失,否則雖事後聲稱因作業疏忽未進行申報遺失等相關手續,但因舉證困難而無法做為免責的藉口,營業人應多加注意。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九十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巳於九十年四月卅日截止,車輛所 有人如至今仍未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者,該車輛可能因逾期未辦理驗車手續,而被交通主管機關(監理所)註銷該車牌,逾檢註銷之車輛稅捐稽徵機關即不發單開徵,惟該車輛違規使用被查獲後,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卄八條第二項規定處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稅捐處指出,因逾期未辦理驗車手續,而被交通主管機關(監理所)註銷該車牌者,應主動向車籍所在地主管交通機關補辦驗車手續,如該車輛未違規使用者,其應納稅額計徵至逾檢註銷日止,尚未補驗車者請儘速辦理以維護自身之權益。因稅法規定逾檢註銷之車輛稅捐稽徵機關即不發單開徵,惟該車輛違規使用被查獲後,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卄八條第二項規定處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如被查獲將增加額外金錢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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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發布日期: 2001-05-23
  • 點閱次數: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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