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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為維住宅區居住品質 將對大型商場之設置作適當規範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為維護住宅區居住品質,將由工務局依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規定,對大型商場及飲食店之設置作適當之規範,不過涉及甚多實際上之問題,尚待克服。

  工務局表示:實施容積管制之市地重劃區內住宅區,僅適用修正後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不得設置大型商場及飲食店,不過訓練場及旅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另外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則無此限制,適用以上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可有條件的設置大型商場及飲食店,而部分旅館亦有附設餐廳之情形,因此若干「住宅區」有旅館、汽車旅館、大型商場及餐廳等設置,嚴重影響住宅區生活品質,同時目前實施容積管制之住宅區,亦要求政府放寬規定准予適用以上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設置大型商場及飲食店,未來住宅區之環境、安寧等更值得憂慮。

  台中市若干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申請作為商業使用,依照規定必須繳納回饋金,數額相當可觀,且為促進都市建設發展重要財源之一,但住宅區如前述土地之使用過於開放,自將引起「住變商」部分土地所有權人之不同意見,影響其後開發之意願。

  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四項第十五款規定:「其他經縣市政府認為發生噪音、振動、特殊氣味污染或有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或衛生」亦不得為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但標準如何訂定亦待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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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發布日期: 2001-05-18
  • 點閱次數: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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