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宣導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九十年期車輛使用牌稅繳納期間已於四月三十日截止,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為滯納期間,滯納期間每逾二天加徵滯納金百分之一,最高加至百分之十五,從六月一日起未稅使用車輛被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二項規定處一至二倍罰鍰,台中市稅捐稽徵處特別籲請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的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特別注意趕快繳納,以免被查獲遭受處罰,增加額外負擔。
該處指出,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實務上許多車輛常發生因逾期未檢驗被監理機關註銷車籍,如查獲未稅繼續使用該車輛即依上開規定處罰,該處特別籲請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定期接受檢驗,以免逾檢驗期被註銷車籍繼續使用而被罰。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呼籲:兼營應稅及免稅營業人,進口供營業用之貨物,除乘人小汽車外,務必於貨物進口時,按應徵兼營之比例申報繳納以免觸法。
按「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進口供營業用之貨物,除乘人小汽車外,於進口時免徵營業稅﹕但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口貨物,應徵營業稅之比例及報繳辦法,由財政部定之。」為營業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明定。茲依上開法條規定,兼營應稅及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進口貨物時,應依財政部訂定之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該宗貨物之應納稅額,填載於申報書上「進口貨物─其他貨物」欄(編號70、71、72)並於稅額計算時,將該筆應納稅額,填入代號2「進口貨物應納稅額」欄。
邇來,因有兼營營業人以為其經營之貨物,於銷售時免稅,進口時當然亦免稅,而未依法報繳。待經稽徵機關依據相關單位通報資料查處時,除應補稅外尚需受罰,故特此提醒。
(台中訊)基於信託關係移轉並無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不課徵契稅。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依契稅條例第二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取得所有權者,應申報繳納契稅。又同條第十二條規定,凡以遷移、補償等變相方式支付產價,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應照買賣契稅申報納稅;其以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者,應照典權契稅申報納稅。是以,和信託公司成立信託關係,將所有房屋產權移轉為該公司所有,確係基於信託關係移轉,並無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非屬上開二條文規定之課徵範圍,不課徵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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