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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宣導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九十年房屋稅已自五月一日起開徵,繳納期限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台中市稅捐稽徵處為鼓勵納稅人利用轉帳繳納稅款,享受安全又便利的服務,將再配合房屋稅開徵期間,辦理﹁轉帳納稅新增戶贈獎活動﹂,請民眾多多利用這項便捷措施。

  稅捐處表示,目前適用轉帳納稅的稅目有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查定課徵營業稅(即小店戶營業稅)等四種;為配合九十年房屋稅開徵,自即日起尚未辦理轉帳繳稅的民眾,可持最近一期之稅單收據影本、金融機構存款帳號(限本人、配偶及其扶養親屬)與印鑑章,或本(九十)年房屋稅單上附印之「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填寫後,向該處申請辦理,經辦妥申請手續之新增戶,即可獲贈精美紀念品一份,贈品數量有限,送完為止。請馬上行動,或利用該處免費服務專線電話:○八○○四三六九六九及○八○○○八六九六九號洽詢。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處為加強便民服務,自八十八年八月起,對於設籍課稅登記案件及營人購買發票地點的更換,採取不分轄區辦理收件,惟尚有部分納稅人不知稅捐處有提供此項服務,以為東、南區營業人必須向該處大智分處洽辦,中、西、北區營業人須向總處投件,西、南屯區須向黎明分處投件,北屯區營業人則須向東山分處投件,實際上業者可以選擇就近稅捐處或分處辦理即可,以節省時間和人力,稅捐處提醒大家多加利用。


  (台中訊)經設立稅籍之國民住宅受配戶交換房地,應申報繳納契稅。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其為出售者,免徵不動產買賣契稅。但經政府受配之國民住宅已設立稅籍並核准交換之房屋,應依照契稅條例第六條規定,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其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例如:某社區國民住宅受配戶甲與乙等二戶受配房屋經設立稅籍,並經○○市政府核准交換在案,甲與乙應依上揭規定申報交換契稅,等值部分按其契價百分之二計課,其差額部分按買賣稅率百分之六計課,並已如數繳納後,始能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發布日期: 2001-05-10
  • 點閱次數: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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