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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內容: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該處目前正加強催繳八十五年至八十九年欠繳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時,如有疑問請與承辦人連繫。若無疑義,請於稅單展延日期前,向各銀行或信用合作社繳交稅款,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增加繳稅負擔。
稅捐處又說:依據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呼籲納稅義務人,千萬不要忘了繳稅的時間,以免受罰。另依據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房屋稅核課期間為五年,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稅繳納收據最好請保管五年,作為納稅之憑證。
(台中訊)台中市九十年度截至四月底止,各項稅捐實徵淨額為五五億八、一○○萬元,與上年度同期實徵淨額比較增收七、七○○萬元,成長一.四℅。
台中市稅捐處處長陳守信於今(九)日市務會議上提報,台中市九十年度截至四月底止,各項稅捐徵績如上;其中代徵國稅部分為二六億六、四○○萬元,與上年度同期比較增收一億八、八○○萬元,成長七.六℅。而市稅部分為二九億一、七○○萬元,與上年度同期比較減收一億九○○萬元,負成長三.六℅。
陳處長又指出,前項稅收依財政收支劃分比率,分配市庫應得部分為二七億八、二○○萬元,與上年度同期比較減收一億四○○萬元,負成長三.六℅。
(台中訊)公司收到違約金、賠償金,究竟應否開立發票?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與營業有關之賠償收入應開立發票繳納營業稅,與營業無關的則否。例如:建設公司銷售預售屋,顧客退訂,收取之違約金,因與營業有關,所以需開立發票予顧客;如果是因承攬蓋房子的營造廠遲延進度,建設公司收到營造廠支付的違約金,則不需開立發票,此違約金係建設公司購貨(房屋)所致,非因銷售房屋而發生,所以非課稅範圍,不用開立發票繳納營業稅。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指出,常有營業人向該處詢問違約金、賠償金開立發票之問題,其實應否開發票,不能單看字義,而應以收入發生原因來論斷,與營業銷售有關的,不論貨物有無賣出去,都要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與銷售無關者,則非營業稅課稅範圍。若有疑問,歡迎電洽該處免費服務電話:(○八○○)四三六九六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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