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熱門公告 > 市政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雨水下水道纜線暫掛 市府決修正要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建設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雨水下水道纜線暫掛要點,決予以修正,市府建設局養護課與下水道課已會同擬訂草案中。

  關於雨水下水道纜線之附掛,因目前僅係「暫掛」,市府就原處理要點配合實際需求予以修正,主要內容如下:

  ─暫掛範圍以寬、深各兩公尺以上之大排水道為限,申請暫掛業者並應提出下地計畫專案核定。

  ─市府辦理河岸景觀相關工程時,將預留共同管溝,此項共同管溝工程費得由原工程先行支付,並由申請暫掛業者共同負擔。

  ─纜線之暫掛由建設局會同勘查,確認不影響原排水功能結構安全、無妨害景觀及清疏時始得辦理,關於側溝、排水箱涵、明溝、排洪設施之閥門、閘門等之暫掛,並各有明細規定,且不得穿越人孔、清潔孔、進出水孔。

  ─依照中央規定每一纜線租金單價為每公尺每月一元,不足一個月者亦以一個月計算,租賃期間以一年為限,續租時業者應於租期屆滿前一個月,向建設局提出申請。

  ─市府於租用期間因工程需要,要求暫掛之纜線遷移或下地,業者應即配合,未能配合者,建設局得派員剪除,業者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

  ─業者未經申請簽訂契約或契約已失去效力,或在暫掛範圍以外暫掛,或妨害排水功能、市容觀瞻、應改善而未在限期內改善等,視為違規暫掛,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公共建設
  • 發布日期: 2001-05-07
  • 點閱次數: 1243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