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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內容: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提醒營業人於歇業時,請記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依據營業稅法第三十條規定:營業人依第二十八條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登記。如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註銷登記者,將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表規定:除責令補辦外,處以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罰鍰。九十年四月因未依規定辦理註銷而遭受裁處之案件約六十餘件,呼籲營業人結束營業時別忘了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註銷登記。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常有民眾檢舉商家不誠實開立統一發票,特別是餐飲業、電腦用品業、服飾業等營業人常常不主動開立發票予消費者,該處呼籲各業者,於消費者購物消費時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同時該處將於近期展開統一發票稽查,如查獲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除依規定就查獲短、漏開銷售額所計算之稅額處以一至十倍罰鍰外,一年內經查獲短漏開發票三次,並停止其營業。
該處提供檢舉逃漏稅專線電話,(0四)二二二三七0八0及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八00)四三六九六九,消費者如發現商家短、漏開統一發票時,請踴躍向稅捐處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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