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熱門公告 > 市政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宣導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媒體申報之營業人,若因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多報之進項稅額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均在百分之五以下者免予處罰。

  實際的案例為台中市××公司九十年三月取得進貨折讓乙案,金額二二五、四一三元,稅額一一、二七一元,申報時誤登錄為銷貨折讓,因此多報進項稅額一一、二七一元暨少報銷項稅額一一、二七一元共計逃漏營業稅二二、五四二元,惟××公司係媒體申報之營業人,且其多報之進項稅額佔該期全部進項稅額及少報之銷項稅額佔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五以下,得以免予處罰。(90.05.04)

 

  (台中訊)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簡政便民,如果您在不同的縣市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時出售﹂時,申請一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您的申報書可向任一出售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稽徵機關受理統一收件後會做以下的處理:   

  (一)現值申報日以受理稽徵機關統一收件之日為準。受理稽徵機關應於各份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加蓋收件日期章戳,隨即以傳真方式先將申報書傳送至其他轄區之稽徵機關,並於翌日將申報書及相關資料(含本轄區案件之申報書影本)以雙掛號方式郵寄其他稽徵機關辦理。     

  (二)相關稽徵機關收到受理收件之稽徵機關傳真之申報書,應即編列收件號碼,並填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查詢案件通報單﹂於當日下班前登錄建檔。   

   (三)其餘受理及審查作業程序各稅捐稽徵機關會依相關法規及土地增值稅稽徵作業手冊之規定辦理。(90.05.04)

 

  (台中訊)車輛已賣給他人,未辦理過戶手續是否由原車主繳納牌照稅?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一般車主對車輛之買賣,多不諳過戶手續,以為買賣雙方書立同意讓渡書其手續就算完成,因此常發生買主不辦過戶手續。但在稽徵機關資料,車輛仍為原車主之名義,自然仍以原車主為課徵對象,同時買賣雙方私人之契約行為,稅捐機關無從獲悉,所以呼籲車主買賣車輛時,一定要即時辦妥過戶手續,才不致發生車輛出賣後仍由原車主繳納牌照稅的情形。(90.05.04)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發布日期: 2001-05-04
  • 點閱次數: 1238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