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勞工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二日召開之五月份市務會議中,通過勞工局擬訂之「台中市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自治條例」草案,在國內各縣市中,尚屬首創之舉,並即將送請議會審議。
上一草案共十三條文,主要內容為第四條規定:事業單位或雇主、雇主家屬、代理人,對其員工或員工間不得有下列行為:1.性之強暴或攻擊,2.以懲罰或威脅之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3.以性行為或性有關之行為為交換報償之要約,4.展示其性誘惑或性意涵之圖片或文字,5.性別差異所產生歧視、蔑視或侮辱之態度及行為,6.其他足使人產生與性有關之不悅或冒犯性質之言語或行為。
第五條:事業單位或雇主應建立員工之申訴制度,必要時得成立申訴處理委員會,由事業單位或雇主指定熟悉勞工事務者共同組成,其中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六條:事業單位或雇主應於團體協約、工作規則或管理規則中,明定禁止工作環境性騷擾情事之發生及相關救濟措施。
第十一條:違反前述規定者,市府對其負責人或行為人得各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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