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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宣導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向法院標購房屋,權利證書記載錯誤,其更正期間,契稅申報期限准予扣除。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法院拍賣之不動產,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依契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應於三十日內報繳契稅,逾期申報者,另依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惟如不動產權利證書內容記載錯誤,納稅義務人向法院申請更正者,其自送達法院至收到法院更正後權利證書之日止之更正期間,稽徵機關於核算應申報契稅期限時,准予扣除,據此,該處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供核,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處同時指出,權利證書記載錯誤·向法院聲請閱覽,惟聲請閱覽尚不致造成申報不能,故契稅申報期限,不得扣除自向法院聲請閱覽至向法院聲請更正之日之期間。(90.04.30)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為輔導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將於九十年五月二日(星期三)下午二時至五時假該處二樓訓練教室舉辦一場講習會,該講習會不收任何費用,且免費提供講議。該處表示,凡現已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均可派員一至二人參加該講習會。欲參加之人員請電(0四)二二二九六一八一轉分機一二0陳宗瑋先生報名。(90.04.30)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處表示,九十年房屋稅將自五月一日起開徵,繳納期限至五月底截止。  稅捐處指出,由於房屋年年折舊,只要納稅人所持有房屋使用情況沒有改變,今年稅負可望比去年度略輕。  稅捐處說,今年仍和去年度一樣,住家房屋現值在十萬元以下,可免徵房屋稅,而合乎條件的房屋,稅捐處不再郵寄房屋稅單給納稅人。不過,稅捐處也指出,房屋現值在十萬元以下,如有部分供非住家使用,仍應就非住家實際使用面積課稅,住家使用部分,則予免徵。稅捐處提醒民眾,納稅人接到房屋稅單後,應注意稅單上房屋使用狀況是否相符,如明明是純住家使用,卻以營業或非住家用途課徵,適用的稅率就不同,稅負增加,有此情況的納稅人,應趕快向稅捐處總處或三分處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經該處實地調查屬實,就可變更房屋稅率,讓納稅人節省部分稅金。(9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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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發布日期: 2001-04-30
  • 點閱次數: 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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