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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宣導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處表示:現行稅法規定,按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全部土地之地價總額計徵地價稅;在地價總額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時,則課累進稅率計徵地價稅;其稅率為千分之十五至千分之五十五。而營利事業從事生產製造,往往需要大宗土地,以建廠房、倉庫及做露天堆置原料使用???等,所以如果適用累進稅率繳納地價稅,對從事生產製造之營利事業來說,其負擔應屬不輕。

  因此,只要屬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之工業用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檢附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計劃書圖或工廠設立許可證及建造執照等文件。其已開工生產者,應檢附工廠登記證,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即可按稅率千分之十繳納地價稅,不再適用累進稅率,則可減輕稅負。

  前項申請在九月二十二日以前提出者,自當年期起開始適用,在九月二十三日以後提出者,自次年期起開始適用。(90.04.26)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處表示:民眾承受尚在興建中未完工之建物,如係自行籌資繼續興建完成者;應在取得房屋使用執照後六十日內,檢附與營造商訂定之工程承攬合約書及支付工程款項等相關証明文件,至房屋所轄稅捐處備供查核。

  稅捐處說明,近來房地產景氣低迷,許多建屋業者經營不善,致無法完成該房屋之興建工程,政府為保障購屋者權益,於八十八年七月爰增訂契稅條款,針對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且由渠等出資委託營造廠續建,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征契稅,以期早日完工。(90.04.26)


  (台中訊)九十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本月三十日截止,目前繳納情形並不踴躍,台中市稅捐處提醒納稅人依限繳納,免遭罰滯納金,增加額外負擔損失。

  稅捐處表示,部分尚未收到稅單或遺失稅單的納稅人,都可撥電話(○八○○)四三六九六九、(○八○○)○八六九六九、二二二九六一八一分機二二二、二二六、二二七,或利用二十四小時開放傳真機專線二二二八二六一三、二二二○八三一五等號碼,也可利用網址:www.tctax.gov.tw申請補發稅單,以便如期繳納。

  稅捐處說,車籍屬外縣市的車輛,如未收到稅單,納稅人可直接向所屬各縣市稅捐處申請補發稅單。為了方便台中縣、南投縣、彰化縣及本市的納稅人,車主也可持行車執照向各地監理所站或中部四縣市任一稅捐處申請補發稅單。

  稅捐處表示,使用牌照稅的徵收是以監理機關登記的資料為基準,因此車輛如已經毀損不堪使用,或遺失遭竊,或出售轉讓,都應向所屬監理機關辦理報廢、註銷或過戶手續,否則原車主仍應負擔繳納使用牌照稅的義務。使用牌照稅是按日計徵,有上述情況的車主應趕緊向監理機關申辦停駛、報廢或註銷牌照等各項異動登記,以減輕稅負。如已繳全年稅額,亦可自異動登記前一日起辦理退還溢繳稅款。(9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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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發布日期: 2001-04-26
  • 點閱次數: 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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