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宣導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時出售,申請一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得由任ㄧ土地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統一受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財政部原規定,同ㄧ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時出售,如其合計面積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者,可視為ㄧ次出售,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而所稱「同時出售」,除契約日應相同外,並須在同一天申報移轉現值,始可視為一次出售。
稅捐處指出,前項課稅規定雖已放寬適用,惟如同時出售多筆土地分屬不同縣市(轄區)者,則當事人必需於同一天分向不同縣市辦理申報,頗為不便,於是財政部基於便民意旨,特規定此類移轉案件,得由移轉土地所屬之任一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統一受理收件,再分別移送各該稅捐稽徵機關辦理,以資便民。(90.04.25)
(台中訊)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分別出售(或土地被徵收)與重購之土地,如經查明均符合自用住宅有關規定者,且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可依據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就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惟新購之自用住宅用地,五年內該土地如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應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最近,稅捐處對於列管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之案件定期清查時,發現有些民眾利用出售又重新購置之土地均屬自用住宅用地名義,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後;新購置之土地卻改為營業使用或出租與他人使用等其他用途。被查獲者均另發單補徵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
稅捐處說明,法令規定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得以申請退還原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美意乃在以小換大提昇國民居住的品質,故該土地需為自用住宅用地方符合條件,倘非自用住宅用地則非為優惠對象。而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90.04.25)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