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經濟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經濟局表示:工廠管理輔導法公布實施後,未符合新法設廠門檻,但在新法實施前已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小規模製造業,在不違反其他相關法令(如建管、都計、環保、商業等)之規定下,仍可在原址繼續從事製造加工業務,只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即可。
主辦單位工業課表示:依照新法規定,凡廠地面積達七百平方公尺或廠房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或使用電熱達七十五千瓦以上者,悉應依新法規定辦理工廠登記,台中市共三、八二九家工廠,符合以上規定僅九九二家,因此一度引起業者恐慌,但實際上,以上小規模工廠雖於新法公布之日起兩年後未能符合新法設廠條件辦理工廠登記,但原已領有工廠登記之小規模業者,在不違反相同法令規定下,只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仍可在原址從事加工製造,業者不必過分恐慌,而且由於不須辦理工廠登記負擔反而減輕。(工廠除辦理工廠登記外,並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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