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經濟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經濟局表示:工廠管理輔導法實施後,為加強工廠之管理,特訂定罰則,希望業者特別注意。
依照新法規定,凡廠地面積達七百平方公尺或廠房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或使用電熱達七十五千瓦(折合一OO匹馬力)以上者,均應辦理工廠登記,未取得工廠登記證,即擅自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者,工廠除應停工外,並將處以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拒不遵守者各再處行為人新台幣四萬元以上廿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第廿三條)。
依本法所處之處罰,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第卅條)。
經勒令停工拒不遵從或工廠勒令歇業者,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電業及自來水業會同到廠執行停止供電供水,俟主管機關出具停止供電供水原因消滅證明,電業及自來水業不得恢復供電供水(第卅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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