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宣導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分期付款購買預售屋,建設公司將房屋建照執照起造人變更為購屋者,不管房屋完工比例多少都暫時免繳契稅,於取得建物使用執照時才申報繳納契稅。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依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修正之契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照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在尚未修法前向建設公司承買建造中之房屋,並向建管單位辦理起造人變更時,建管單位會將資料通報稅捐處依房屋完工比例計算應納契稅。
依修法後購買半成屋時並不需要繳納契稅,等取得使用執照後再辦理報繳即可。但是如果建造中的房屋若因建設公司經營不善,導致無法完成房屋興建工程,而由購屋者出資委託另一營造廠商接手繼續建造完成,其實質為營繕工程之承受非屬房屋買賣,就可適用免稅之規定。(90.04.23)
(台中訊)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於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若未於申報期間三十日內辦理契稅申報者,應加徵怠報金。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契稅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並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怠報金,但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又依同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
該處提醒凡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取得使用執照後應申報繳納契稅之起造人,應於上揭規定期限內申報,以免逾期被加徵怠報金,或漏未申報事後經查獲或經人舉發而加處罰鍰,那可真不划算。(90.04.23)
(台中訊)委託轉帳代繳稅款戶,因存款不足無法轉帳納稅,於補徵時應加徵滯納金。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納稅義務人與稅捐稽徵機關約定委託轉帳代繳稅款者,其轉帳繳納通知如確已送達納稅義務人,依該通知記載,約定扣款帳戶應於扣款日(稅款繳納期間截止日)預留存款,如有存款不足無法辦理轉帳,稽徵機關應另行發單,並依各稅法加徵滯納金。
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滯納金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執行處強制執行。換句話說滯納金最高可罰百分之十五,特此呼籲納稅義務人,於約定扣款日預留足夠之存款以憑轉帳納稅,免得遭受處罰,又倘若累計約定代繳各稅,連續三次發生存款不足情事,稅捐處將逕行撤銷這種方便又安全的繳稅約定,改為納稅人需拿稅單到代收稅款銀行繳納的方式,完成繳納義務。(9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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