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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三千家小班工廠 二年內未換證者將降為製造業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經濟類 

發佈內容: 工廠管理輔導法於三月底公告實施後,依規定領有營利登記證之小型製造業,應於二年內申請換發工廠登記證,由於台中市住宅區內三千家左右小型工廠電力不足七十五千瓦,將由工廠降級為製造業,無法再享受政府所訂工廠獎勵措,市府經濟局恐部分業者因不符規定自動歇業,造成勞工失業問題,除請小型工廠業者做好因應措施外,也將建議中央放寬政府採購法規定,讓製造業也能參與政府採購作業。

  市府經濟局長蕭家旗今(十八)日於主管會報中表示,為因應國家經濟發展需要,中央政府將行政命令的「工廠設立登記規則」提升為「工廠之管理輔導法」,並明定主管機關為經濟部,需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後始得從事物品之加工製造。新法規定工廠停工達一定要件者視同歇業,工廠歇業應繳銷工廠登記者,違反規定者分別訂定處罰標準…等,較原有的「工廠設立登記規則」定義更為明確,也較多優點。

  由於新法對於工廠定義為廠房須三百平方公尺以上,廠地七百平方公尺以上,或使用電容量為七五千瓦以上,二者擇一適用。蕭家旗表示,已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免辦工廠設立登記證,而領有營利登記證之小型製造業,應於二年內申請換發工廠登記證,屆期未辦理或不符本法規定者,其原領的工廠登記證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蕭家旗說,以台中市三千六百餘家工廠而言,除台中工業區內容納約八百餘家工廠以外,其餘近三千家設於住宅區的工廠均未達以上規定標準,屆時恐將降級為製造業,無法享受政府對工廠的獎勵措施。

對於台中市近三千家住宅區內小型工廠,由於電力及廠房面積大多無法達到標準,二年內恐無法換證情形,蕭家旗憂心表示,在經濟不景氣下,部分工廠可能乘機歇業,可能造成失業率再提升,因此將請市府勞工局及小型工廠業者做好因應措施外,也將建議中央放寬政府採購法規定,讓製造業也能比照工廠參與政府採購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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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經濟發展
  • 發布日期: 2001-04-18
  • 點閱次數: 1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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