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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宣導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向法院標購房屋於移轉登記前倒塌免報繳契稅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法院拍賣之不動產,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原則上自應依照契稅條例第二條規定報繳契稅,不應該不動產在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前之滅失而豁免納稅之義務,惟如其不動產之滅失係發生在契稅條例第十六條所訂之三十日申報期間者,致辦理納稅及辦理產權登記有困難,准免報繳契稅。

  該處同時指出,向法院標購房屋,於契稅條例第十六條所訂之三十日內申報契稅,經核發稅單尚未繳納,而該房屋於限繳日期前倒塌,致辦理納稅及辦理產權登記有困難,准免繳契稅。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處表示:房屋地段等級調整率為核課房屋稅及契稅之重要依據,本市原評定地段等級調整率已十餘年未調整,經歷次重劃後, 都市快速發展各地段繁榮程度已有相當變化,重劃區部分 地段之繁榮程度已超越老舊市區,且中區商機已沒落,為求課稅公平、合理,該處重行擬訂地段等級調整 率。本次地段等級調整重點如下:

 1.中區商機沒落,調降其地段等級調整率。

 2.廣三商圈、精明商圈、中友商圈、逢甲商圈調高地段等級調整率。

 3.重要道路:文心路、五權西路、忠明南路及四、五、七期重劃區等較繁榮 路段,略調高地段等級調整率          。

 4.殯儀館及文山垃圾場部分,已分別於八十二年九月十八日及八十九年三月二日調降三O%在案,本次不再調整。

  該處同時指出:納稅人如有陳述意見,請於本(四)月二十日前,逕向該處提出書面意見,本次調整方案彙集納稅人意見後,另召開本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議,再行公告實施,有關房屋地段等級調整方案,詳見台中市政府公報(九十年春字第二期)或各區公所公告欄。


  (台中訊)您的土地如果合於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無償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請於九月二十二日以前申請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或減免地價稅。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納稅義務人的土地,如果合於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無償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請於當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以前,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或減免地價稅。逾期申請只能自次年期適用,如果以前已申請並經核准適用或減免有案的土地,其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而九十年地價稅開徵日期,已奉台灣省政府核定自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徵收,往前推算四十天為九月二十二日,稅捐處呼籲納稅義務人,有合於減免者儘早提出申請,以免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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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發布日期: 2001-04-17
  • 點閱次數: 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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