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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宣導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公司清算程序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否則縱經法院為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相關之欠稅不得要求註銷。

  爰有本市一家建設公司宣稱已清算完結,向該處申請註銷該公司原有欠稅及罰鍰,但經查得該公司清算人未依規定清償欠稅款即將剩餘財產分配予各股東,有違公司法第九十條規定,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配予各股東規定,此外,按財政部六十八年台財稅第三五六二七號解釋令規定,公司清算程序,若怠於通知稽徵機關申報債權,縱已辦理清算完結手續,將表冊送經股東會承認,並向法院聲報備查,依公司法第九二條及三三一條規定,清算人的責任並未解除,且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因此該處認為該公司清算人未依規定按稅捐受償程序繳清欠稅,清算程序並不完備,不准註銷欠稅並無不當。

  清算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本案該處於該公司清算人通知申報債權之日三個月內申報債權,該公司清算人稱該處於公告申報債權期滿才申報債權,即與事實不合,因此,清算人明知尚有欠稅未繳清,即將剩餘財產分配予股東,其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顯不符規定,而判該公司敗訴,欠繳之欠稅及罰鍰均不能註銷。(90.04.13)


  (台中訊)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作廢重開,倘未涉及逃漏營業稅者,應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壹萬伍仟元之處罰。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常發現有營業人開立三聯式發票,銷售額及稅額書寫錯誤,未即時收回作廢重開,俟申報營業稅時發現,自行更改存根聯金額,唯扣抵聯及存根聯未更正,致使買受人申報錯誤,營業人自身雖未逃漏營業稅,然發票開立錯誤,仍應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處罰。該處提醒營業人注意,以免違規受罰。(9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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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發布日期: 2001-04-13
  • 點閱次數: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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