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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內容: (台中訊)逾期申報契稅應加徵怠報金,無自動補報免罰之規定。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關於漏報、短報之處罰,一律免除。其立法意旨在鼓勵短漏稅捐者,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故其適用範圍僅以漏稅罰為限;契稅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逾期申報契稅,應加徵怠報金,其立法意指係對納稅義務人應行為而不行為之處分,係屬行政處分,兩者性質不同,前者規定之免罰範圍應不包括後者在內。
據此,該處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權人之日起三十日內;或建造執照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者,應於使用執造核發之日起六十日內申報繳納契稅,逾期申報者將遭受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怠報金之處罰,但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90.04.11)
(台中訊)邇來時有營業人詢問,其使用二聯式收銀機開立發票,因一時不查致誤用上期之統一發票、或當期統一發票已用親罄,提前使用次期之統一發票,是否會被處罰﹖
該處表示,營業人如有誤用上期或提前使用次期之統一發票(例︰三月一日開立一至二月之統發票,或二月二十八日開立三至四月之統一發票),除應由營業人即時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外,其延用上期統一發票部份,應依規定處罰。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呼籲營業人,在開立統一發票前,應先檢查統一發票是否正確,避免誤用非當期之統一發票,而遭受處罰。(9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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