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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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內容: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公同共有財產如祭祀公業等,其共有人數甚多,且分散各地,繳款書對公同共有人其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如納稅義務人有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者,得對各該人等為送達,將產生對納稅義務人本人為送達之同等效力。
該處同時表示:稽徵機關對土地或房屋等的財產其課稅所發之文書,依照規定並得以現使用人為應受送達人,亦發生送達之效力,以資因應。(90.04.10)
(台中訊)本市係都市型城市,高樓大廈林立,所衍生之大廈管理問題,日益專業化,遂興起建築物維護管理顧問公司之設立,而建築物維護管理顧問公司受託管理大樓,係屬銷售勞務,依規定須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予委託之大樓管理委員會。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接獲數起檢舉信函指出,其所居住之大樓,委託建築物維護管理顧問公司管理,而大樓管理委員會均未收到管理公司之統一發票,經該處調查發現,該等管理公司確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予委託人,依規定應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再次提醒本市之建築物維護管理顧問公司,代客維護管理公寓大廈等建築物,收受之管理費用切記要開立發票予買受人,以免受罰。(9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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