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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內容: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該處為清理台中市房屋稅欠稅案件,除利用戶政連線作業清查欠稅人住址向欠稅人催繳外;對已送達完成催繳取證,尚未繳納欠稅案件,陸續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中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稅捐稽徵處最近接獲有些欠稅人在接到該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移送書第五聯副聯時,來電話表示房屋已遭法院拍賣為何還有欠繳房屋稅情事?
稅捐稽徵處表示:當法院查封拍賣不動產時,稅捐處會調查被拍賣人是否有欠稅,並依規定將欠稅金額函法院登記債權參予分配。而法院也會將拍定所得價金依債權清償順序依序清償,稅捐稽徵法第六條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就土地之自然漲價部分,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拍賣所得價金。」所以拍賣所得價金首先須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暨優先清償抵押權後若有餘款欠稅款才得以獲得分配。
該處又表示受經濟不景氣影響大多數的拍賣案件拍賣所得價金往往不足清償抵押債權,又欠稅款未獲分配,則該拍定前滯欠稅款仍應由被拍賣人負擔,欠稅人欠繳被拍定前之房屋稅、地價稅,稅捐處仍須依規定移送台中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90.04.09)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處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旨在保全稅捐,故其規定,僅以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為已足,即可由稅捐稽徵機關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並無需經聲請法院裁定之規定。該處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有滯納稅捐,應儘速繳納,以免財產遭受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處分。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就其不動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欠稅人申請由第三人提供相當欠稅額之不動產作為擔保,以塗銷原禁止處分登記者,如第三人提供之財產擔保,足以保全欠繳稅捐,可以照辦。或滯欠之稅款全額繳清後,即通知有關機關塗銷原禁止處分登記。(9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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