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為免營建剩餘土任意棄置,影響公共安全,台中市政府工務局頃著手研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自治條例。
根據中央指示:尚未制定上述自治條例之縣市,應在三個月內辦理。
中央有關單位指出:營建剩餘土數量極為龐大,僅台北一市每年即高達約一千萬立方公尺,由於自治條例尚未制定,甚多縣市多在河川、海濱、低窪地、山谷…任意棄置,影響環境、衛生、景觀,甚至阻塞河道、妨害排水,造成災害,危及公共安全。
主辦單位建造課表示:有關營建廢棄土與剩餘土,將嚴格予以界定,剩餘土之處理可分堆積暫屯、回收分類及加工等多元處理,場所設立條件及程序如何,均將著手研訂,另外並將重視資源回收,對於剩餘土之需求供應,並將加強資訊交流作總量管制,對於剩餘土之流向加強查核。
在剩餘土運送中之路線,以及有無超載、超速、滲漏、污染…等情形,亦將研商請由有關單位共同配合處理。
根據中央有關單位資料,台灣地區已有九十二處棄土場,容量約為八千萬立方公尺,而目前尚剩約三千三百萬立方公尺,依照中央規劃中之總容納量尚可收容約二億餘立方公尺,因此並將與中央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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