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經濟類
發佈內容: 經濟部工業局擬定「工業區委託或移交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管須知」草案,台中市政府認為涉及甚多權責及實際問題,決提出修正意見要求採納。
主辦單位市府經濟局長蕭家旗表示,草案中規定:接管工業區應概括承受工業管理機構移交前一切權利義務,因涉及現有設施維護管理等權責問題,建議修正為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研商移交前之一切權責義務。
原草案規定,對工業區開發基金之運用應自負盈虧,不得要求工業區開發基金補助,而台中工業區於土地出售時,均依規定繳付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數額計七億餘元,預計尚有剩餘並不在少數,認為其剩餘部分應作為提昇工業區服務品質之使用,以求合理。
原草案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接管工業區管理機構之人員繼續聘僱予以安置,建議應評估實際需求,儘量予以續僱,並與經濟部工業局共同研商未續僱人員之安置問題。
原草案規定,工業區受託開發單位,應先就工業區開發成本完成結算,並經會計師查核認可,但台中工業區標準廠房一直未能出售,受託開發單位無法先就開發成本完成結算,建議先就部分開發成本完成結算,或未出售部分完成假結算,並經會計師查核認可。
原草案規定,接管工業區須經工業區內使用人過半數,及持有面積逾總面積百分之五十同意,因涉及使用人持有面積之認定問題,建議修改為經具有代表性組織團體(如廠商、協會等)同意。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