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宣導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由於景氣低迷,一些租屋營業之商家或他遷、或停止營業,請屋主即時申請使用情形變更,享受節稅的好處,若屋主未向稅捐單位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則該房屋仍會被繼續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房屋原供營業使用,設有營業商號登記,而事實上該營業商號已停業他遷,但未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營業登記,屋主亦未依房屋稅條例第七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前,仍應以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因房屋稅是按月計課,故該處提醒民眾要及時把握節稅權益,如有上述房屋出租情形或發現課徵房屋稅與實際使用情形不相符時,應即時向稅捐稽徵單位申報。如果有課稅疑問,可至該處多功能服務櫃台或撥免費服務專線0800︱436969洽詢,更歡迎大家善加利用該處網站查詢申辦。(90.3.29)
(台中訊)依土地稅法規定,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案件,必須列管五年,即五年內不可以有出售,以及出租、營業等非自用情形,否則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必須追繳。而土地被法院拍賣,係屬出售土地的範圍,仍應依土地稅法的規定追繳土地增值稅。
台市稅捐稽徵處呼籲凡申請重購退稅的民眾,如有辦理抵押貸款,應按期繳交利息、償還貸款,以免被法院拍賣,並被稅捐機關追繳以前退回的土地增值稅。(90.3.29)
(台中訊)九十年地價稅開徵日期提前為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較以往年度開徵日期提前。若干與納稅義務人權益相關之日期亦隨之改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確實依新規定辦理各項申請事宜,以維護本身權益。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九十年地價稅開徵日期提前為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改為八月三十一日,稽徵機關係以八月三十一日這一天在﹁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作為納稅義務人負擔全年的地價稅,不採按月課徵。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指出,依照土地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工業及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寺廟、教堂、古蹟及停車場用地等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即九月二十二日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另巷道用地、騎樓走廊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等得減免地價稅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亦應提前至九月二十二日前向該處提出申請。
稅捐處同時提醒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以轉帳方式代繳稅款之納稅人,地價稅款將於十一月三十日由轉帳機構直接扣款,請納稅人務必於扣款日預留足額存款,若存款不足無法扣款,該處將另行發單,並加徵滯納金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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