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宣導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處提供下列四點注意事項,提醒營業人留意,將可避免因取得虛設行號發票受罰。
一、確認交易對象,務必索取其開立的發票,如與甲公司交易,應該取得甲公司所開立的統一發票,不得收受其他公司所開立的統一發票。
二、營業人進貨時,應注意取得銷貨商交付的統一發票,是否確為該銷貨商所自行開立。
三、以支票支付貨款,並予抬頭,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並保存與交易有關之所有資料,以供稅捐單位查核。
四、加強事前徵信工作,儘量不與個人或來路不明者交易。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營業人有進貨事實而取得虛設行號開立之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如該營利事業能證明確有支付進項稅額予實際銷貨之營業人,且經稽徵機關查明開立發票之虛設行號已依法申報繳納該應納之營業稅額者,除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行為罰外,尚應依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就其取得不得扣抵憑證而扣抵銷項稅額部分,追補稅款,不再處漏稅罰。(90.3.28)
(台中訊)最近有民眾詢問,由於不知稅法規定,在簽訂買賣房屋、土地契約時誤按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是否可辦理退稅?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依財政部函釋,以繳款書、彙總或實貼繳納之印花稅,如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有溢繳的稅款,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退稅或抵繳。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90.3.28)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處表示:納稅義務人重購土地申請退還原繳納土地增值稅,如符合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要件,以現行稅法並無申請期限的明文規定,且此類申請案件並非因稽徵機關有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所致。故對於土地所有權人重購土地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之申請期限,自無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五年規定之適用。(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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