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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廁所之清潔維護 市府研商解決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建設類 

發佈內容:   關於公園廁所之清潔維護,建設局邀集相關單位研商,對於九十年度編列之六百萬元經費,是否可交各區公所由低收入戶自然人辦理,廿八日在市府主管會報中提出討論,將由建設局會同民政局、主計室等單位研商後,簽請市長核定辦理。

  建設局長廖德淘表示:如由低收入戶自然人辦理,依採購法第八條規定辦理業務採購,有以下問題尚待研商解決:1低收入戶為個別自然人,「無負責之人」,2專業能力不足,3執行如有缺失,無處罰對象,4如有人請假或發生病痛,將影響工作,5如延續僱用同一人,涉及勞保等有關問題,6是否可由各區公所負責,尚待進一步研商。

  張市長根據實際狀況認為由區公所負責,低收入戶擔任廁所清潔維護效果較為良好。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公共建設
  • 發布日期: 2001-03-28
  • 點閱次數: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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