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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內容: (台中訊)新制行政訴訟法已於去年七月一日施行,由於新制之變革甚大,致使一般民眾常因不了解法令規定,不知應提起何種訴訟種類,始能獲得最大保障,而讓自已的權利睡著了。
台中市稅捐處指出:最近有壹宗當事人向該處繳納土地增值稅後,認為依規定應可以減免,所以中市政府及該處申請退還稅款,經否准後,卻將台中市政府列為被告並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而遭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這樣並不合法,因為申請退還稅款是經台中市稅捐處否准的,所以要起訴,應將該處列為被告始合法令規定,再者,這種案件亦應先請求撤銷該處之處分亦即所謂的撤銷訴訟,所以便將該案以不合法為理由駁回之案例。
該處表示,對於核定稅捐或一般行政處分已儘可能作到嚴謹正確,如又發生爭訟事件,雖非該處所樂見,惟基於愛心辦稅及了民怨,該處仍提醒納稅義務人,雖俗語:中華民國法令多如牛毛,然為維護自身權益,關乎已身之法令應特別留意。(90.3.26)
(台中訊)有納稅義務人打電話詢問: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需地機關,需地機關另發之補助金或加成補償,該補助金或加成補償應否合併計課土地增值稅?臺中市稅捐稽徵處依內政部之解釋說明如下︰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經政府協議購買之土地,以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審核申報移轉現值之標準,即政府協議價購之土地,係以公告土地現值計課土地增值稅。是以土地徵收條例公布施行後,由需地機關與土地所有權人比照徵收補償價格所議定之地價,其超過公告土地現值部分,不屬於申報移轉現值計課土地增值稅之範圍,故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經需地機關協議價購者,應依上開規定以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申報移轉現值,並適用同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90.3.26)
(台中訊)××日用品製造商會計吳小姐詢問:下游廠商不願照實收取三聯式發票,硬要開二聯式發票,公司該如何處理才能合情合理合法?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發票,如買受人為營業人者,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記載外,並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如本案營業人若改開二聯式發票,則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按發票所載之銷貨額處百分之一罰款,且金額最少不得低於一、五○○元,最高不得超過一五、○○○元。限期如不補正,則可連續處罰。因此,不能以下游廠商拒收而改開二聯式發票。如果遇到少數業者還不甚明瞭不配合索取發票時,可以通知該處,該處會派員加強溝通輔導。
(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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