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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宣導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名義相同,起造人應否申報繳納契稅?稅捐機關向您說明白。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契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以個人或建商名義為起造人,並以個人或建商名義與營造廠訂定承攬契約(工程合約書)者,該起造人即為出資興建人,其取得房屋免申報契稅。

  以個人名義為起造人,而以建商名義與營造廠訂定承攬契約(工程合約書)者,實質上該房屋為建商投資興建屬建商所有,由個人向建商購買取得,該起造人應申報繳納全額契稅。

  該處同時指出,納稅人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六十日內申報契稅,逾期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怠報金,但以應納稅額為限,漏報被查獲著除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因此該處呼籲納稅人務必依限申報,以免逾期受罰。(90.3.23)


  (台中訊)按土地稅法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移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說明:本法條乃政府為配合各項社會福利法及社會救助法之施行,鼓勵私人創辦社會福利事業,而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目的之事業其使用之土地,移轉過戶時可免徵土地增值稅。故私人捐贈之土地必須為供直接從事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方有免稅之適用。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所指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可免徵土地增值稅,需符合下列三款規定:(1)受贈人為財團法人。(2)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3)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而受贈土地之財團法人,若被發現有下列四款情事者,除將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會加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二倍之罰鍰?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者。?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者。

  對歷年取得該類經核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台中市稅捐處本月起已加強清查其土地利用情形是否仍賡續按當初移轉時申報之用途使用?倘經查獲違反者當依規定補稅及處罰。因此,稅捐處提醒原受贈土地之財團法人,在稽徵機關尚未進行調查或經人舉發前,如自知本身已違反土地使用規定者,應按稅捐稽徵法規定,儘速向稅捐處申請自動補繳稅款,則可避免被加處罰鍰。(9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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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發布日期: 2001-03-23
  • 點閱次數: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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