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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宣導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申請復查請於法定期限三十日內提出,以免權益受損。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如有不服而申請復查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在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三十日內辦理,逾期申請者,將被以程序不合予以駁回。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應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為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所明定。所以特此呼籲納稅人復查請於法定三十日內復查否則程序即有不符,會遭程序不合予駁回,權益受損。(90.3.22)


  (台中訊)都市計畫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之都市土地,閒置未作農業使用,如經查明並未違法改作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途者,仍徵收田賦,不課徵地價稅。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財政部於七十五年八月間曾解釋:都市農地閒置不為農業使用者,應改課地價稅,不課田賦(田賦目前全面停徵等同免稅)。惟據反應頃又依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之規定變更解釋,即認為此類土地僅能為農業用地使用,不能有農業用地使用以外之其他用途,如經查明所有權人並未違法改作農業用地使用以外之其他用途,雖閒置未作農業用途使用,亦可課徵田賦,免改課地價稅。(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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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發布日期: 2001-03-22
  • 點閱次數: 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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