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宣導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處表示營業人違反五種情節下,會被停業處分。
一、經稽徵機關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或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經兩次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逾期仍未補辦或改正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繳納營業稅滯報金或怠報金,其合計金額達新台幣貳拾伍萬元以上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其逃漏稅額一年內合計金額達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業已確定,且所漏稅額及罰鍰尚未繳清者。
四、虛報進項稅額一年內合計金額達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業已確定,且所漏稅額及罰鍰尚未繳清者。
五、漏開統一發票或短開統一發票上銷售額,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
特此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時千萬記得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報繳稅額,以免觸犯上列各點規定,而遭受停業處分。
(台中訊)因繼承分割不動產,不論分割之結果與應繼承等分是否相當,均免徵契稅。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因繼承財產須依遺產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至於多人分割遺產,係屬於取得遺產單獨所有之手段,且遺產尚包括動產,僅不動產分割無法審究是否與應繼等分相當。基於上述理由,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非屬契稅條例第二條所稱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應申報繳納契稅之範圍,為免就同一移轉財產行為重複課徵,不論分割之結果與應繼等分是否相當,均免申報繳納契稅;繼承人先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嗣後再辦理分割登記者,亦免徵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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