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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內容: (台中訊)公司在籌備期間,以公司籌備處之資金購置不動產,於公司成立後辦理更名登記免徵契稅。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六條規定:法人或寺廟於籌備期間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已以籌備人之代表人名義登記者,其於取得法人資格或寺廟登記時,應申請為更名登記。故公司在籌備期間,以公司籌備處之資金購置不動產,並以公司籌備處名義報繳契稅及註明其為將來設立之公司所購置者,應註明其代表人;公司正式設立時,得依照上揭規定辦理更名登記,不再課徵契稅。至於非以公司籌備處之資金購置不動產,或非用公司籌備處名義報繳契稅者,公司正式設立時,其產權移轉,仍應課徵契稅。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呼籲民眾:當您買入房屋供住家使用同時,最好先查明前屋主的使用情形,倘之前的使用情形與現況不同時,應儘速至該處填具申請書,申報使用情形變更。
稅捐處又指出,房屋供自行營業或出租供他人營業,於歇業、停業或他遷時,一般人常誤以為只要辦妥營業稅之停、歇業或變更登記即可,殊不知在房屋稅部份,仍應在變更使用當日起三十日內同時申報房屋變更使用情形,稽徵機關為顧及納稅人權益,除事後若能提供該房屋確實早就變更使用之確切證明者,亦可追溯至確實變更之日起,適用較低稅率課徵房屋稅外,概以申請變更日起改課,呼籲納稅人須隨時注意自身的權益。
(台中訊)受退稅人遺失退稅專戶存款支票,應如何處理?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受退稅人遺失已逾開票日一年有效兌領期限之退稅專戶存款支票,可免經辦理掛失止付手續,而由該處查明原退稅公庫支票確實尚未兌領後,逕于補發。
該處又說,受退稅人如遺失未逾一年有效兌領期限之退稅專戶存款支票,須先至臺灣銀行台中分行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與「遺失票據申報書」,並登報作廢,再向該處查明是否為「禁止背書轉讓」支票,如為「禁止背書轉讓」支票,當事人或委託他人(附委託書)檢具上述資料及身分證、印章前往臺灣銀行台中分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取具該行已核章之「掛失止付通知書」,直接到該處申請補開支票,經查欠及確認尚未兌領,即于補開。如係無「禁止背書轉讓」支票,除辦理上述止付手續外,尚須於五日內向法院辦理公示催告手續,經半年後法院發給民事判決書,再檢具該判決書至該處申請補開支票,經查欠及確認尚未兌領,即于補開。
該處籲請納稅人收到退稅支票後,儘速兌領,以免遺失,造成不必要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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