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經濟類
發佈內容: 工廠管理輔導法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並於上週內公告實施,內容甚多優點,但亦引起若干小型工廠之疑慮。
有關工廠之管理輔導以前係以「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為依據,但係行政命令,法律位階過低難以因應國家經濟發展需要,上一法律制定後,具有界定工廠定義,明定主管機關為經濟部,需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後始得從事物品之加工製造,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經過許可者應於設廠前取得設立許可,工廠停工達一定要件者視同歇業,工廠歇業應繳銷工廠登記者,為貫徹本法之實施,違反規定者分別訂定處罰標準…等甚多優點。
引起部分小型工廠之疑慮,在於第三條有關工廠之定義為「…廠房或廠地須達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目前施行細則雖尚未訂定,但據了解,原則上將規定廠房須三百平方公尺以上,廠地七百平方公尺以上,使用動力為七五千瓦以上,以台中市而言,工廠合計為三千六百餘家,除台中工業區內容納之約八百餘家工廠以外,其餘甚多工廠均未達以上規定之標準。
本法第卅三條並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免辦工廠設立登記證,而領有營利登記證之小型製造業,應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二年內,依本法規定申請換發工廠登記證,屆期未辦理或不符本法規定者,其原領之工廠登記證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仍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者,依第廿三條規定處以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拒不遵守之行為人處四萬元以上,廿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若干小型工廠對於兩年後究竟何去何從感到惘然,希望中央政府機關應重視此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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