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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對討債公司之管理 將制定自治條例送請審議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經濟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將制定「逾期應收帳款管理服務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已由經濟局會同有關單位初步擬訂,將送交法規會審議,通過後辦理公展,博採民間反映意見,再送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送請議會審議。

  所謂「逾期應收帳款管理服務業」,亦即俗稱之「討債公司」,由於業者專業素質不一,市府考量可能使得債權人與債務人之權益,無法藉由此一行業之經營獲得保障,或業者經營手法遊走法律邊緣衍生有關治安問題,乃制定自治條例予以規範,該條例主要內容如左:

  ─該服務業務範圍以具有實質商品交易所生應收帳款為限,但不包括融資放款、信用卡交易業務及非實質商品交易(如賭債等)。

  ─該服務業之設置除應符合商業相關法令外,經營主體應為公司組織,營業場所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規定,建築物之構造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該服務業之負責人:1.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2.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或槍砲刀械管理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3.依檢肅流氓裁處或感訓處分確定者,4.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條例之罪,經判決確定,執行完畢或赦免未滿五年,或受緩刑宣告尚未期滿者,5.曾犯毒品危害條例之罪,經判決確定,執行完畢或赦免未滿五年,或受緩刑宣告尚未期滿者,6.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刑確定,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五年,7.曾在台中市經營本業被撤銷營利事業登記未滿三年者。

    ─不得僱用未成年人員充任從業人員。

  ─經營業務範圍以外業務,依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送請公司主管機關辦理。

  ─以資格不合規定之人充任負責人、僱用未成年人充任從業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市府派員檢查者,處負責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經濟發展
  • 發布日期: 2001-03-20
  • 點閱次數: 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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