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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宣導類 

發佈內容:   (台中訊)公司已清算完結,銀行帳戶亦已結清註銷後,才收到稅捐單位以該公司為受款人之退稅公庫支票,該如何處理?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營利事業如遇到上述情況時,建議申請將該公庫支票受款人更改為向法院辦理清算或法院選派之清算人,並檢附向法院辦理清算完結之公文佐證,稅捐單位即可據以更改退稅支票之受款人,並註明「退××公司稅款」字樣,如此,即可依法領取該筆退稅。(90.3.19)


  (台中訊)稽徵機關所發之各種文書,得向納稅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以為送達,而受送達人在服役中者,得向其父母或配偶以為送達,無父母或配偶者,得委託服役單立代為送達,不一定對納稅人本人送達,始生效力,也請合法之代收人於收受公文書後,應迅速、確實轉交,以免延誤。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緣有納稅人胡君,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擅自營業,遭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補稅並處罰。胡君不服,申請復查。台中市稅捐稽徵處以其申請已逾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法定不變期間,固程序不合而予以駁回。胡君仍表不服,提起訴願,訴稱逾期申請復查,係因身在國外云云。惟此所謂送達,依最高法院七四台抗三二四號判例:「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交付與有辦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若文書已交付與此種同居人或受僱人,其效力自應認與交付本人同。至其是否轉交,何時轉交,均非所問。」本案系爭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罰鍰繳款書經訴願人之妻簽收在案,已生送達效力,自不能以訴願人胡君身在國外阻其效力之發生,遂遭訴願決定機關決定:「訴願不受理。」(90.3.19)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未繳納稅款而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機關於復查決定通知納稅義務人時,依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依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後段規定加計利息填發繳款書,一併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納稅義務人如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不服,提起訴願時,該利息部分之處分則不生效力,對之連帶提起行政救濟並無實益。

  該處最近發現少部分納稅人或代理記帳業者,未熟悉稅法規定,於接獲復查決定書及填發之繳款書,不僅對該繳款書上之應納稅額不服提起訴願,亦同時對該應納稅額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後段規定加計之利息部分亦表示不服,為此特別呼籲納稅人如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不服,提起訴願時,則該應納額即為未確定,利息部分俟應納稅額確定時尚須重新核計,故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另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後段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填發繳款書,係便利無意提起訴願者繳清應納稅額及利息;至於不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提起訴願時,不必對復查決定另加計利息部分提起行政救濟。(90.3.19)


  (台中訊)承買房屋報繳契稅後未移轉登記前解約申請撤銷申報不受五年限制。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於承買房屋申報繳納契稅後,在尚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買賣契約,申請撤銷其契稅申報,其應退契稅非屬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不受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所規定五年期間之限制。

  該處同時指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未保存登記)之不動產移轉,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亦免徵契稅,如有已納稅款,准予退還,該處呼籲納稅義務人可提出申請,不要忽略自身權益。提出申請時應由雙方當事人敘明理由並檢附(1)買賣雙方同意撤銷協議書(2)原申報所檢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正本(貼花部份)(3)繳納收據聯及收據副聯之有關文件,以書面提出。(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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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發布日期: 2001-03-19
  • 點閱次數: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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