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交通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公共汽車客運業管理辦法」,市府將於四月份議會召開的臨時會中提案予以廢止。
主辦單位交通局指出,上一管理辦法係於民國六十五年依照公路有關規定訂定,實施迄今已將近廿五年之久,在此期間內公路法業經多次修正,原辦法已多不切實際,例如
─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共汽車票價之核定,經市議會審議通過後,依公路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辦理」,而公路法第四十二條並無需經議會通過之規定,市府前曾於八十七年四月送請議會予以廢止此一辦法,而議會決議「本案退回請市府依公路法規定嚴格執行」,公路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由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按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報請該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公路主管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非經核准不得調整」。
─辦法中有關公車從業人員之考用管理及在職訓練為業者內部事宜,不需在辦法中予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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