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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內容: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日之前訂約之一般移轉案件,於生效日後始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新、舊法規如何適用,納稅義務人常無所適從,該處依據財政部最新函釋規定發表如下:?土地移轉在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但修正後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逾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始申報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也就是說,納稅義務人在訂定土地移轉契約後三十日內申報移轉現值者,如果剛好碰上土地稅法修改,原則上應適用舊法之規定,但修正後之規定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為避免如期申報現值之納稅義務人,反而適用修正前不利之規定,故准予適用新修正規定辦理。(90.03.16)
(台中訊)數人共有兩宗以上不動產同時辦理分割及持分交換時其契稅如何計算,稅捐處舉例說明之。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數人共有兩宗或兩宗以上不動產,同時辦理分割及持分交換,由交換人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繳納交換契稅,不包括交換後取得不動產之原持分部分。
例如:甲、乙、丙共有A屋(評定價值二萬元)及B屋(評定價值四萬),甲、乙各持分四分之一,丙持分二分之一,三人協議分割,由甲、乙取得A屋持分各二分之一,而取得B屋,其契稅計算如次:
?甲、乙取得A屋價值二萬元,扣除原持有之一萬元後,以交換稅率百分之二課稅,應徵之契稅各為一百元。(20,000-10,000元)×2%×1/2=100元。
?丙得取B屋四萬元,扣除原有持分二萬元後,其承受為二萬元,但其中一萬元係交換差額,應以買賣稅率課徵契稅,一萬元則為交換,應按交換稅率課徵契稅,合計應徵契稅為八百元。40,000-元20,000=20,00010,000元×6%+10,000元×2%=800元
(90.03.16)
(中市訊)房屋所有權之買受人,於辦理契稅申報後,因出賣人死亡致無法辦理移轉登記,應由買受人會同繼承人辦理申請撤銷。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因買賣而取得房屋所有權之買受人,應於該房屋買賣契約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又依同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五十四條及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物之出賣人,交負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出賣人遲延給付不履行義務時,買受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房屋於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後,在辦理移轉登記前出賣人死亡,出賣人之繼承人遲延或不給付辦理該不動產移轉登記,買受人主張解除契約,應會同出賣人之繼承人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撤銷契稅申報。(9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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