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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昇特殊結構建物安全 市府訂定委託審查暫行要點

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為提昇「特殊結構建築物」之安全,加強保障民眾生命財產,頃特訂定「建照執照申請特殊結構委託審查暫行要點」希望起造人注意。

  工務局長楊瑞昌表示:自三月十二日起,凡在工務局建造課掛號申請之特殊結構建造案件,均應依照上一暫行要點,委託具有學識及專業經驗之機關或團體審查,計為東海大學建築系、逢甲大學建築系、朝陽科技大學建築或營造系、中興大學土木系、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灣土木技師公會、台灣省結構師公會以及其經工務局核備之機關團體。

  所謂「特殊結構建築物」係指建築物高度達十五層或五十公尺以上者,但建築物高度未達以上標準,有左列情形之一,經工務局認為必要者亦應委託審查。

  ─鋼骨構造建築物設計跨距在十五公尺,其他構造建築物設計跨距在廿公尺以上者。

  ─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超過十五公尺以上或超過三層之建築物,但開挖邊界線與基地境界線之最小距離大於開挖深度者,不在此限。

  ─建築物基本結構系統非屬建築技術規則耐震設計規範與解說一.七表一.三定義之承重牆系統、構架系統、抗彎矩構架系統、二元系統者。

  ─建築基地位於都市計畫圖所劃設之活動斷層、或經市府規定之地質敏感地區、地下層開挖在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

  ─地震災害後必須維持技能以救濟大眾之建築物,如政府機構、醫院、消防、警務、電信、電力單位用以執行公務之建築物,且各幢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者。

  ─學校建築物、集會堂、活動中心、體育館等提供為救災執行公務或大眾庇護所各幢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二千平方公尺者。

  ─其他經工務局認為情況特殊並有安全顧慮者。

  工務局建造管理課長彭進憲指出,應委託外審之特殊結構得先領取建造執照,並於開工前檢附委託審查團體加蓋印章之鑽探報告、結構計算書、施工圖說及審查意見資料,經工務局備查方得開工,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於每週一、三、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至設於該課之建築師諮詢服務櫃檯洽詢,由建築師親自答覆有關特殊結構建築物之外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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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發布日期: 2001-03-13
  • 點閱次數: 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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