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若干道路開闢經過後期發展區,須拆除建築物,市府工務局表示合法建築物可准予就地整建。
工務局表示:開闢道路應顧及其系統性與連貫性,必須經過都市計畫後期發展地區,均報請中央核准以變更開發方式,由市府辦理徵收,或由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使用同意書,保留其未來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土地分配權,應拆除之合法建築物,可就地整建。
依照就地整建辦法,剩餘建築物就地整建,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寬度:臨接建築線長度應為二公尺以上。
二、深度:自建築線起扣除騎樓深度後,最小為一.五公尺,最大為十六公尺。
三、高度:整建建築物沿路面之簷高,以不超過拆除面高度為準,拆除面與建築物成斜面高度不同者,以平均高度為準,拆除面高度低於原建築物者,維持原建築物簷高,拆除面低於十三公尺者得以十三公尺為準。
四、總樓地板:原有空地得合併整建,但總樓地板面積扣除騎樓面積後,不得超過拆除前原有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
五、建蔽率、容積率:整建範圍不受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之限制。
就地整建基地內如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得申請補償或出具切結同時整建在公共設施開闢時,自行無條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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