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對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使用執照核發採取簡政便民措施,自今年一月起至目前為止,平均每件處理天數已縮短至五.二天。
工務局訂定「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使用執照核發程序」,規定應在所有工程全部完竣後,檢具所有附件始可申領使用執照,並經過初審所有附件齊全並附有建築物完工照片,始予以掛號收件,以避免過去細部工程尚未完竣,附件亦未齊全即先行提出申請因辦理補正等,徒然浪費時間。
依照建築法規定,核發使用執照之時程應為十天,工務局為簡政便民,希望在七天內發照,但上一核發程序自一月八日起實施至二月十四日為止,共計核發廿四件,而平均天數則縮短為五.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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