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建設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修正「有線電視暫掛雨水下水道處理要點」頃完成草案,並通知業者對內容提出意見,並將另行定期召開會議溝通研商。
主辦單位建設局下水道課表示:修正上一要點主要目的,一方面為便利業者需求,另一方面也著眼於水土構造物之安全及耐久使用,修正之主要內容如左:
─纜線暫掛範圍以寬二公尺、深一公尺以上之雨水大排水道並以市府公告可暫掛之部分為限。
─有關機關辦理河岸景觀相關工程時,應預留共同管溝,費用由原工程預算支出,或由管線使用單位共同分擔。
─纜線暫掛應向建設局提出申請,經建設局會同勘查,在不影響排水及安全原則下准予暫掛。
─纜線暫掛於箱涵部分規定為:箱涵頂版不得暫掛,暫掛纜線口徑不得超過一英吋,纜線縱向佈設應貼壁或沿蓋頂整齊釘掛,中心距離五公分,橫向穿越至少每五公尺以螺絲栓固定。
─明渠部分暫掛纜線,所有纜線均須置於管道之內不得散落在外。
─纜線暫掛下水道業者應向市府申請,租用期間市府因工程需要得要求遷移或下地,並應於一個月前通知業者配合,業者如不配合得予以剪除。
─未經建設局同意違規暫掛或設置纜線以外物品、或纜線有礙、未在限期內改善者、或穿越排水系統之閘門、閥門、舌閥人孔、清潔孔、雨水下水道管、溝岸及箱涵等壁牆時,均得由建設局會同有關單位予以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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