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工務局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容積率問題進行全面檢討以求符合實際需求,以最適當之利用,配合都市之健全發展。
主辦單位都市計畫課表示:根據修正後之都市計畫法所稱公共設施包括道路、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港埠用地、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機關用地、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以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去年十二月修正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卅六、卅七條,並對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分平面及立體使用)作明確之規定。
由於都市之不斷發展擴充,政府並訂定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十五類別公共設施用地可作其他不同之使用,因此公共設施用地之使用更為多元,過猶不及均將對都市之健全發展造成或多或少種種不同影響。
都市計畫課表示:台中市自八十五年第二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後,迄今已歷時五年,目前正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關於公共設施用地之容積率如何適當訂定,將朝以下兩項方式辦理:一、訂定公共設施用地容積率實施要點,二、不訂定要點,分別在細部計畫中予以規定,台中市各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均已訂定,將逐一進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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