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關於台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金之繳納,市府前已訂定分期繳納作業辦法,但為防止發生流弊,繳納義務人與市府簽訂分期繳納契約時,決作嚴格之規定。
工務局都市計畫課表示:為防止繳納義務人與市府簽訂契約以土地為擔保品,領得建造執照後,立即轉讓他人,使承受土地者之權益受到影響而滋生糾紛等情形,規定以不動產為擔保品之繳納義務人,在與市府簽訂分期繳納契約時,除應先期繳納卅萬元(卅萬元以上其超過部分始得分期繳納)不動產設定應以市府為第一順位,手續完成後,契約始生效力,亦即完成抵押後始發給建造執照,如辦理土地移轉,登記簿上已有記載,不致發生糾紛。
依照回饋金分期繳納作業辦法,回饋金總額超過卅萬元以上者,其超過部分始得分期繳納,以三個月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並按年息一%加計利息,擔保品以銀行定期存單、國庫債券及不動產第一順位抵押或銀行履約保證為限,以銀行定期存單、國庫債券、銀行履約保證為擔保品質押,並將會同市府財政、主計單位向有關行庫切實調查,以銀行定期存單、國庫債券、銀行履約保證、不動產他項權利證明書質押於訂約完成後,送請財政單位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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