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為因應時代進步實際需求,保護區及農業區土地將作多種不同非農業之使用,台中市政府工務局頃著手研訂「台中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
都市計畫課長表示:內政部營建署已訂定上一審查要點範例,提供各縣市參照,並要求縣、市政府對左列問題特別予以注意。
─農業區或保護區屬於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所稱之耕地,經核准作非農業使用,得依該條例相關規定申請變更地目或分割並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
─申請基地範圍涉及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或河川區域者,應依水利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申請基地最大面積限制得由縣市政府視地方實際需要調整辦理。
─屠宰場之設置由縣市政府視地方需求,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用事業設施後逕予酌處。
─各縣市政府得參酌「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規定納入審查事項辦理。
農業區土地作為非農業使用項目包括農業產銷必要設施公用事業設施、營建剩餘土石方堆置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汽車運輸停車場站、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幼稚園社會福利事業設施、休閒農業相關設施,關於「保護區」非農業使用之項目,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廿五條有詳盡規定,除上述項目外,並包括造林與水土保持,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原有合法建物之新增、改建、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臨時遊憩設施如公園、各種球場及露營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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