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室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九十年元月一日起實施建造執照延長兩年,台中市政府工務局呼籲建商把握時間提出申請,以免建照作廢造成損失。
工務局表示,凡在九十年一月一日以前領得之建造執照,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卅一日仍為有效者,均可申請延期兩年,所謂有效期間係指自核發建照之日起,依建築規模計算,地下每一層為四個月、地上每一層為兩個月,綜合地上及地下樓層再加三個月,例如興建地下兩層、地上十二層建築,地下兩層共為八個月,合計為一年八個月,再加三個月為一年十一個月,如原建造執照係在八十八年二月以後發給,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底仍然有效,即可申請延期兩年。
工務局表示,政府此項措施目的在紓解建築業因經濟景氣尚未復甦,資金籌措或調度有所困難,乃實施建照可予延長兩年,但此項措施與八十九年元月之「振興房地產景氣措施」中建照展延兩年有所不同,去年元月之措施係自動生效,不必提出申請,而今年則必須向市府主管建築單位工務局提出申請,因此希望建商切勿混淆。
依照規定建造執照延長兩年之申請,應依照規定申報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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