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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研訂違規廣告物處罰自治條例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建設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郊區及第七、十、十一各期市地重劃區內道路之路燈桿,遍佈違規廣告物,有拆不勝拆之勢,市府建設局頃指定養護課研訂以上違規廣告物之處罰自治條例。


    建設局表示:以上違規廣告物充斥,影響都市景觀,並擾亂車輛駕駛人視線,助長交通事故發生,所以目前出現拆不勝拆之情形,主要原因在於以上違規廣告物僅能予以拆除,而並無處罰之規定,違規廣告物中絕大多數為建築商對房屋之促銷,並據了解,若干建築公司可能與廣告商訂有契約,某處廣告物被拆除後,廣告商必須立即予以補充,致違規廣告物被拆除後,一、二日內又立即重新出現,使執行拆除人員疲於奔命。


  建設局已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市區道路條例」中找尋法律依據,著手研訂違規廣告物處罰自治條例,其主要內容,首重廣告物之加強管理,必須經過申請核准始可設置或懸掛,未經申請核准擅自設置或懸掛者,如何予以處罰。


  在處罰方式上,是否一經發現即予處罰,抑或先行限期由設立廣告者恢復原狀,逾期未遵行者始予處罰,處罰對象除設立廣告者外,廣告製作者如廣告公司等是否亦應憑市府核准文件始能為人製作廣告,否則予以處罰,處罰以罰鍰為主,額度如何,以及「累犯」是否加重處罰等,均將於自治條例中明列。(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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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公共建設
  • 發布日期: 2003-06-26
  • 點閱次數: 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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