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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修正國際會展中心設定年限 增加民間投資意願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經濟類 

發佈內容:   針對台中市七期重劃區惠民段廿五地號抵費地規劃台中國際會議及展覽中心,以B.O.T方式公開標租之設定年限原為卅年修正為六十年,台中市地重劃委員會基於永續經營、永續發展觀念考量,決議同意將該地設定年限增加至六十年,以符合民間投資需求及整體財務規劃彈性,增加招商誘因。


  經濟局表示,台中國際會展中心B.O.T.案,因初步瞭解若可增加設定年限並同意於租期滿後有優先承租權,對民間投資者整體財務規劃較為彈性,因此,為增加民間機構投資意願,特別提至重劃委員會審議,以利台中國際會議及展覽中心能儘速開發興建營運,帶動台中市發展。


  委員之一財政局長林顯傾認為設定年限修正為六十年時間太長,且期滿後又有優先承租權,屆時地上建築物使用年限亦差不多,等於是將土地送人,而經過六十年,外在環境(如經濟因素、幣值及地價等變動因素)、人事變化極大,經營人理念是否相同無法預估,而若得標廠商因營運不好而想變更作為其它用途時,政府是否有強制力可管提出質疑。


  另有部分委員則認為,年限放寬應從永續經營發展觀念來看,且台中國際會議及展覽中心開發興建是市政重大建設推動方案之一,若能增加民間機構投資意願,加速其開發與興建的話,那對帶動台中市的發展將有極大的助益。


  對於林委員質疑問題,經濟局表示,契約內容已有強制規定該用地用途僅能作國際會議及展覽中心用,若得標廠商要變更用途或變相使用,市府可依契約規定,終止合約。對於林委員所提強制力部分,經濟局將納入契約部分明訂細則,若廠商因變相使用中途終止契約,解約後並不得要求地上物補償。


  最後,副市長蕭家旗依委員們提議意見,徵求委員們同意,決議增長設定年限為六十年,但取消其租約期滿後可享有優先承租權,並請經濟局在擬訂契約內容時,須將政府強制力部分納入,以免導致得標廠商變相使用時卻無法可管。(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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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經濟發展
  • 發布日期: 2003-06-27
  • 點閱次數: 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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