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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標示輔導期將屆 違者七月一日起處罰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財政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財政局提醒菸酒業者,菸酒標示輔導期限將在六月三十日屆滿,七月一日起所有於市面上販售之菸酒,皆須符合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條規定標示事項,其中進口酒類的標示項目須包括:品牌名稱、產品種類、酒精成分、進口酒原產地、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容量、主要原料、有效日期(酒精成分在7%以下之酒應加註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以及健康警語(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進口菸類的標示項目則須包括:品牌名稱、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重量或數量、主要原料、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有效日期或產製日期、健康警語(行政院衛生署警告:吸菸有害健康)。


  財政局表示,七月一日起菸酒查緝小組一旦查獲不符標示規定的菸酒,除對販賣業者處查獲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鍰,並沒入違規菸酒,相關的製造、進口業者則按查獲次數、每次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罰鍰,並通知限期回收補正。(6/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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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3-06-28
  • 點閱次數: 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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