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民政類
發佈內容: 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以落實兩性平權,未來子女得改從母姓及原住民姓名權益將更有保障,修正的修文共有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等條文。
本次修正重點:增列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之從姓,得檢具父母雙方書面約定書,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改從行使親權者(父或母)之姓。對於行使親權負擔未成年子女教養責任的婦女,得與前夫(未成年子女的父親)雙方書面約定後,向未成年子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改從母姓,落實兩性平權。
為兼顧原住民族姓名權之實際需求與維護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功能,增列原住民之漢人姓名亦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基於姓名係人格權之表現,對於某些原終身均不得申請改名的限制,考量比例原則,亦於本次修正條文明定限制期間,為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五年止,恢復其申請改名的權利,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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